富滇新银行是在富滇银行纸币已失去信用的条件下,云南地方政府决定筹设的金融机构。民国成立以后,云南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方面的困难,决定设立金融机构——富滇银行,发行富滇银行兑换券。初期发行的纸币可以兑换。1915年以后,由于云南接连进行“护国”、“靖国”、“建国”等战争以及1927年至1929年滇军内部发生混战,军费不断增加,财政严重困难。1929年全省财政赤字达滇币七百八十余万元,其中财政支出军费部分占83%。省政府被迫向银行大量透支,以解决军费困难,富滇银行则大量发行纸币。省政府向银行借支富滇银行纸币累计总额由1927年的二千九百万元上升至1929年的四千余万元,增加约38%。富滇银行纸币发行额从1927年四千一百三十万元增加到1929年七千七百四十余万元,即增加约90%。于是币值不断下降,1929年纸币与滇铸半开银币的比价从1915年以前的一比一降至1929年的五比一,有时是六比一或七比一。加之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的干扰,使云南省全省的金融处于崩溃的边缘。
为了稳定金融,增加财政收入,1929年11月省政府召开第四次“整理财政金融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决议是对富滇银行纸币实行贬值,即规定纸币与滇铸半开银币的兑换比价为五比一,会议之中决定了十条具体措施:(一)税收自民国十九年(1930年)1月1日起征现金(滇铸半开银币),如以纸币缴纳者,依照政府规定五比一比例折收。(二)凡厘金、烟、酒等税率,以现金为本位并实行投标承办制。(三)富滇银行纸币仍照旧使用,由政府负责维持。(四)取消金融附捐及苛捐杂税。(五)严禁现金出口。(六)筹还(富滇银行)欠款。(七)征收进口货物捐,明定进口货的种类、名称、分别征收特捐,收入捐款专办银条,鼓铸银币,储作新行基金。(八)另定税率,增加收入。(九)另编预算,军政费在新章施行3个月内照旧预算以现金3成支发。财政预算由财政厅以地方收入十分之七办理之,军费预算由经理处会同财政厅以国税十分之七办理之。(十)结束整理金融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另设整理财政委员会。由于认真贯彻上述措施,全省财政收为改观。至1930年底,不仅消除了赤字,而且结余一百七十余万元,1931年结余又增加至一千二百三十余万元。在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1928年新成立的省政府已感到十余年来前政府(指唐继尧政府)设立的富滇银行发行纸币一再贬值,售出外汇一再拖期,社会印象甚为不良,继续沿用旧银行名称,恐影响新政府金融机构的形象。于是指定专人,用财政收入的专用款项,购买生银,鼓铸半开银币,为筹建新行准备资金。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省政府于1932年6月下令富滇银行停业,所余帐目,移交富滇新银行继续办理。
1932年7月1日,云南富滇新银行成立,同年9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按照新行章程规定,富滇新银行隶属于省政府管辖,是地方官办银行,实际执行省银行职能。资本总额规定为滇铸半开银币二千万元。至1932年12月底止,实收资本额为半开银币一千六百万元。其中,半开银币和银条约七百四十万元;有价证券、房地产等折合半开银币约八百六十余万。该行业务主要有发行货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和发行期票等近代银行业务。富滇银行开业以后,初期业务遇到波折,1934年后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相继成立。至1939年底,己在省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省外设立分行及办事处六十余处。1937年5月,云南开始推行法币政策,随着对日战争的爆发及时间的延长,中、中、交、农四行和省外银行在滇境的势力不断加强,富滇新银行的业务逐渐受到国家银行的制约,并遇到以“四川帮”,“上海帮”为主的其他银行激烈竞争,使该行的力量遭到削弱,1942年7月,中、中、交、农四行专业化后,货币发行权统归中央银行管理,因种种原因,新滇币被限制发行和限期收兑回笼。富滇新银行的业务被迫转向主要从事对本省工业、农业生产进行放款和投资。1946年“云南人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富滇新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并入该公司,从此失去省银行的地位及功能。云南地区金融业逐渐被国家银行所控制。1949年7月,云南实行币制改革;7月,云南省银行成立,取代了富滇新银行的地位。1950年3月,富滇新银行与其它官办银行一道被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组接管,从而结束该行十八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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