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财政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云南并非一级独立财政,向来都是中央财政补贴的省份,直至鸦片战争后,云南经费收支的独立性增强,地方财政逐步形成。民元以后,云南与中央财政关系几近中断,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地方财政体制。
清末民初,随着云南省内及与内地经济联系的加强,跨地区的资金调拨、民间借贷逐步发展,形成了官府、钱庄、票号、当铺、民间賨会等多种金融方式并存的格局,各种金融方式相互交织,兴衰起伏,特别是国内外专业机构——银行在云南相继设立,进一步促使近代云南金融发生了深刻变化。
1912年1月4日,云南财政、实业两司报请云南军都督府军政部批准成立云南公钱局,目的是“专营存放抵押汇兑事业,发行银钱纸币,并赶铸银元,所有通省钱粮厘税,均用此纸币缴纳,务使全省通行。并设局于昭通、蒙自、个旧、思茅、腾越及其他繁盛之地,以期呼吸灵通,血脉贯注”,军政部将公钱局名称改为“富滇银行”。
1912年1月18日富滇银行开始营业,资本金五百万,以调剂全省金融、奖励储蓄、扶助实业为宗旨。开办之初,即发行纸币一百万元,规定所有钱粮厘税都用这种纸币缴纳,军饷官俸也用这种纸币开支。
富滇银行开办初期,准备充足,信用巩固,营业发达。主要业务有:各种存、放款;省内外汇兑及银单押汇;国库证劵及商业期票贴现;办理国家及地方公债;兑换外币及买卖生金银;经收各种票据及贵重物品;依各种储蓄银行及劝业银行之办法适宜本省地方情形的营业;发行纸币。在本省重要地方及省外贵阳、上海、香港,越南海防,缅甸瓦城等地都设有分行或汇兑处。1915年以后,富滇银行已成为云南金融的中枢。
富滇银行因为政治上的关系,形成其优越的地位,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代表省政府执行地方金融政策、统制外汇、发行钞票、代垫省款,成为云南省金融机关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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