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的四大官僚资本银行之一。其前身是蒋介石于 1932年 11月为筹集反共军事经费之需要,由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在汉口所设的农村金融救济处。翌年改组,于4月起改名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资本定额一千万元,用军用票与特税(鸦片税)五百万元为基金开业,郭外峰任总经理。总行设汉口,于南昌、芜湖设分行和办事处。由“剿匪”总司令部通令在四省境内发行一角、二角、三角、五角之流通券,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流通。主要业务为农贷、农仓、抵押土地、农产运销、农村合作社,以高利贷盘剥农民。战后迁总行于南京, 资本总额增至六千万元, 于上海设分行,松江、太仓分设农贷通讯处,全国分行增达二十三处,支行十五处, 办事处及分理处两百余处。1949年,各地机构分别为人民政府接管,清理结束。
中国农民银行(Farmers Bank of China),中华民国曾经存在的银行之一,民国初年的中国四大银行之一。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且为四大发钞银行之一。1949年后随中华民国政府移往台湾,1967年在台复业,2006年并入合作金库银行。合并前,股权比例超过10%以上的股东除了财政部外,则多为军方背景,依序为:财团法人中央军校同学抚恤会基金会、财团法人黄埔抚恤委员会基金会及财团法人遗族学校基金会等
1934年10月,国府认为四省农民银行太小,对发展农业无济于事,便决定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策划,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原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改组而成为的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了。资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总行仍设在汉口,1937年迁至南京。根据《条例》规定,该行办理农业放款,票据贴现,买卖证券,经营储蓄存款和汇兑,享有兑换券发行权、农业债券发行权和土地债券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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