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至民国时期是察哈尔地区金融新旧鼎革的时期,作为边疆地区,其金融发展既有与全国金融同步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晚清至20世纪20年代末,察哈尔地区流通的通货有金、银两(元宝、银块)、银元、制钱、铜元、各种纸币(钱帖、铜元票、银行兑换券)等,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银两和制钱。金作为通货主要是一种贮藏手段,银两主要用于大宗商业交易的结算,制钱则主要流通于民间,作为民间买卖的主要价值尺度。银元、铜元是晚清开始在察哈尔地区盛行的,但在使用中都要折算成银两和制钱。钱帖、铜元票是旧式钱庄发行的信用证,银行兑换券(即文中提到的钞票)是现代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凭证,在理论上与银元是等值的,随时可以兑换。
晚清至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的钱庄、票号,另一类是现代公司架构下的银行。票号主要由山西人开设,经营商业汇兑,而且和联系紧密,与一般民众的生活关系不大,辛亥革命后受政治局势的影响一蹶不振,因此之故在民国时期所修《张北县志》《万全县志》中对其基本没有记载。钱庄是经营银钱兑换、借贷的传统金融机构,其在张家口有极大势力,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秩序。“彼时张垣商号晋商占十之六七,故晋商势力最厚,金融机关完全操纵,大者为汇兑商,专营汇兑本国各璋之事业,以收得汇费贴水为目的。小者为银钱店,专营本璋各商家来往借贷之事业,借入则出小利,贷出则得大利”。钱庄除经营银钱兑换、借贷外,一个主要的业务是发行钱帖。为保证所发钱帖的信用,钱庄业有其同业组织一钱行“发行钱帖非资本殷实之钱铺不得享此权利,并须其同业互相担保始能流通无阻。俟发行之后,该号即负兑现之责,即或倒闭歇业,其号东亦负完全责任。是以彼此钱帖之信用非常坚强可靠也”。
全新原票民国24年察哈尔商业钱局壹角一张商进行交易,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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